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56號
聲 請 人 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啟光
訴訟代理人 黃英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0 年7 月30日刊登報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
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1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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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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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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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台 工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96年1月10日 │12,647元 │AU二四一九五九│ │
│1 │司 張文揚 │崁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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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靜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