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  告 陳宏維 訴訟代理人 謝文忠       洪榮彬律師 被   告 德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卓羣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 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,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、77條之10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訴請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,由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可知,原告為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,於100 年9 月22日兩造終止僱傭契約時年約29歲 餘,距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35年餘,以此推 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 定,最多以10年計算。又原告主張時每月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) 33,000元,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960, 000 元(計算式:33,0001210=3,960,000 元);訴之聲明 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00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於每 月5 日給付原告工資33,000元,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核與訴 之聲明第一項互相競合。是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,960,00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204元,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故先行徵收裁判費20,102元,扣除 前已繳裁判費3,000 元,尚應補繳17,102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谷貞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