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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顏志仲 被 上訴人 鎮碁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齡娸 人 被 上訴人 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,570,88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,21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4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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