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即 原  告 沈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翔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勞 訴字第23號給付工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178,58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,0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