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36號
上 訴 人 楊忠仁
被
上訴人 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錫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
勞訴字第36號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085,350 元【含3,02
4,000 元〈原審聲明第一項〉+27,080元〈減縮後之原審聲明第
二項〉+34,270元〈減縮後之原審聲明第四項〉=3,085,350 元
〈原審聲明第三項與第一項利益相同,不另徵
裁判費〉】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3,693元【47,386元〈依民事訴訟法原應徵金額〉
2 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二分之一〉=23,693
元〈本件應徵金額〉】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(繳)
,如逾期未為補正(繳)即依法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茵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