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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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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楊忠仁 被 上訴人 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 勞訴字第3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085,350 元【含3,02 4,000 元〈原審聲明第一項〉+27,080元〈減縮後之原審聲明第 二項〉+34,270元〈減縮後之原審聲明第四項〉=3,085,350 元 〈原審聲明第三項與第一項利益相同,不另徵裁判費〉】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,693元【47,386元〈依民事訴訟法原應徵金額〉 2 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二分之一〉=23,693 元〈本件應徵金額〉】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(繳) ,如逾期未為補正(繳)即依法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茵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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