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64號
原 告 李淑儀
訴訟
代理人 沈以軒
律師
王立中律師
被 告 東美王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福順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
複 代 理人 陳 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
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