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71號
上 訴 人 姜國璽
被
上訴人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開惇
上列
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
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
,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3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葉靜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