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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姜國璽 被 上訴人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開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3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4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靜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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