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2號
異 議 人 慶達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秋蘭
上列
異議人與原告柯吉隆間本院
依職權裁定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
,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3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對於
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
分送達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就
上開事件所為裁定,據卷內
送達證書
所載,係於101 年6 月11日送達
正本於異議人,而
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101 年6 月25日,顯逾法定不變期間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