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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他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他字第2號 異 議 人 慶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蘭 上列異議人與原告柯吉隆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,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3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為裁定,據卷內 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101 年6 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,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101 年6 月25日,顯逾法定不變期間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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