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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 債 權 人 萬欣電機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            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亞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( 如未約定請自支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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