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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3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35號 債 權 人 勤錩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文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5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1 年 5 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 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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