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
債 權 人 台灣時規皮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陳秀英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源工精機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
請費新台幣500 元;經本院民國101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
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 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
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