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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7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 債 權 人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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