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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 債 權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飛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供法定代理人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支票利息之請求請自退票日(即100年10月6日起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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