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
債 權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森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金飛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供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支票利息之請求請自
退票日(即100年10月6日起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