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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85號 債 權 人 福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宗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經核債務人宗驊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  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  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 三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  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   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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