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85號 債 權 人 福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宗驊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、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 已於101 年6 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 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