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85號
債 權 人 福佳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惠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宗驊企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
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
日內補正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、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
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
已於101 年6 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
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