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
債 權 人 禾田食品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美圖國際有限公司、黃辰方、蕭志明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之簽章及表明法定
代理人。
二、釋明對黃辰方、蕭志明請求之
法律依據。
三、釋明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為利息請求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
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率之請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