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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 債 權 人 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圖國際有限公司、黃辰方、蕭志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權人之簽章及表明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釋明對黃辰方、蕭志明請求之法律依據。 三、釋明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為利息請求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   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率之請求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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