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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 債 權 人 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繼宗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丁明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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