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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4號 債 權 人 台灣時規皮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秀英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源工精機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新台幣500 元。經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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