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
債 權 人 晉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文棠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
務人正確
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記未省略之
戶籍謄本;經
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