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 債 權 人 晉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記未省略之戶籍謄本;經 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