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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63號 債 權 人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巨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,有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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