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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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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債 權 人 新鴻舞台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縣深耕客家藝文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請求之對象為徐永政或桃園縣深耕客   家藝文發展協會,如為後者請提出組織相關設立登記資料,   並查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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