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
債 權 人 新鴻舞台結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宗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桃園縣深耕客家藝文發展協會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請求之對象為徐永政或桃園縣深耕客
家藝文發展協會,如為後者請提出組織相關設立登記資料,
並查明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