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360號
債 權 人 欣新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忠信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建宏、振翊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
經查聲請狀所載及經
濟部公司資料查詢,債務人振翊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
設於新北市中和區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
條規定,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