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
債 權 人 崧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邱阿娥
債 務 人 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儒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
經查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
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
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
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
人(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
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
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
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
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
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
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