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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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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崧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邱阿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( 一)經查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( 二)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 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 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 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;經 本院民國101 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8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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