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
債 權 人 崧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邱阿娥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(
一)
經查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
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
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(
二)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
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
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
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;經
本院民國101 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8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