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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債 權 人 轅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千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杏娥、鍾東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鍾德吉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   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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