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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4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 債 權 人 鼎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仲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經查鼎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           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            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           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            算人)。         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           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            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           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            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名冊及            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            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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