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11號 債 權 人 佳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喻欽、林德三、 饒家福、許永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   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   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  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  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  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三、表明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請表明自支付命令送 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