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11號
債 權 人 佳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莉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日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喻欽、林德三、
饒家福、許永森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
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
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
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
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
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三、表明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請表明自支付命令送
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