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52號
債 權 人 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正信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呂淑慧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
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
繼承人張
峰傑之除戶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及全體
繼承人最新戶籍謄
本,並提出被繼承人張峰傑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
拋棄繼
承或
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,該裁定已於101 年10月17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
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