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46號
債 權 人 慶捷利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鑫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睿豐營造有限公司、堡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
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對睿豐營造有限公司、堡福營造有限公司請求
連帶給
付之依據為何?另請查明與債務人訂約者為何公司?請以該
公司為債務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