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46號
債 權 人 慶捷利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鑫鑾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睿豐營造有限公司、堡福營造有限公司間
聲
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
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睿
豐營造有限公司、堡福營造有限公司請求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
何?另請查明與債務人訂約者為何公司?請以該公司為債務
人,該裁定已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