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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49號 債 權 人 成豐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聲請人所提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   示發票人為葉治坤個人,請釋明對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   求之依據為何?否則,請變更請求對象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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