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49號
債 權 人 成豐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永裕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
聲請人所提之支票
暨其
退票理由單影本所
示發票人為葉治坤個人,請釋明對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
求之依據為何?否則,請變更請求對象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