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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67號 異 議 人 丸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昶景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,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 20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合法寄存送達 於異議人丸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 ,而本件聲請之提出,則為民國102 年1 月3 日,顯逾法定 期間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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