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62號
債 權 人 敦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秀才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謝沅廷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為11萬4611元或1萬4611元。
二、請釋明
遲延利息自99年8 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否則請自
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