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
債 權 人 張競允即萬力工程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力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釋明利息自民國101 年5 月5 日起算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
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算)。
三、債務人之法定
代理人。
四、萬力工程行之簽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