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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2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 債 權 人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煥蔚、范佐棟、宋榮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所示徐煥蔚乃榮耀機械  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,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於公司章旁   代公司為發票行為,並未另於票面簽章,請查明債務人三人   是否均於票面簽名開票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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