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
債 權 人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正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徐煥蔚、范佐棟、宋榮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所示徐煥蔚
乃榮耀機械
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,以
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於公司章旁
代公司為發票行為,並未另於票面簽章,請查明債務人三人
是否均於票面簽名開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