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
債 權 人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正富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徐煥蔚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
所示徐煥蔚
乃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,以
法定代理
人身分蓋章於公司章旁代公司為發票行為,並未另於票面簽
章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5 日內補正請查明債務人三人是否均於票面簽名開票,該
裁定已於101 年12月4日 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