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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2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 債 權 人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煥蔚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 所示徐煥蔚乃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,以法定代理 人身分蓋章於公司章旁代公司為發票行為,並未另於票面簽 章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請查明債務人三人是否均於票面簽名開票,該 裁定已於101 年12月4日 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 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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