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4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4176號 債 權 人 晶正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國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曉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2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