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6號
債 權 人 力剛股份有限公司
1號
法定
代理人 劉秀蓮
8號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清溪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債權人力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
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
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清
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且補正
聲請狀底全
體法定代理人簽章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
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名
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