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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力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號 法定代理人 劉秀蓮             8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清溪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債權人力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  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  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清   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且補正聲請狀底全   體法定代理人簽章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   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名   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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