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
法定
代理人 王榮周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麗池股份有限公司、簡勤聰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
經查麗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
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
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
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
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
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
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,請更正
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
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
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名冊
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
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