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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池股份有限公司、簡勤聰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經查麗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           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            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           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            算人)。         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           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            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,請更正           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           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            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名冊           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            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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