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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麗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 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1 年03月16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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