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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 債 權 人 黃俊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郭弘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表明利息起算日( 如未有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  算)。 二、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? 三、依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所示借款人僅為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   司,借款時法定代理人郭弘僅代表公司與債權人為借款行為   。請釋明對郭弘請求之依據為何?否則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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