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
債 權 人 翔光照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5倉
法定
代理人 詹謹銓
5倉
5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力志達企業有限公司、劉振榮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債權人所提支票所示劉振榮以債務人公司
法定代理人地位代公司為發票行為,其個人
非發票人,請釋
明請求劉振榮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?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