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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 債 權 人 翔光照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5倉 法定代理人 詹謹銓             5倉             5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志達企業有限公司、劉振榮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債權人所提支票所示劉振榮以債務人公司   法定代理人地位代公司為發票行為,其個人非發票人,請釋   明請求劉振榮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?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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