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
債 權 人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乾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新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經核
聲請狀內未附證據,請補正出貨單影本與支票貳紙
暨其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