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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7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 債 權 人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彬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新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經核聲請狀內未附證據,請補正出貨單影本與支票貳紙其   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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