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
債 權 人 協昌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茂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翔恩廣告有限公司、戴均倫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二、表明請求之債務人(應為與台端間訂立
買賣契約之
相對人)及敘明原因事實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