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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6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協昌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茂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恩廣告有限公司、戴均倫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。          二、表明請求之債務人(應為與台端間訂立            買賣契約之相對人)及敘明原因事實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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