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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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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晨宏印刷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行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 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 三、持有該票據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 並提出該票據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,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耀鑽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│101年4月10日 │6,195元 │ED五五六九九五│ │ │1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華興醫院 陳銘德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│101年4月30日 │1,103元 │DD00一五一五│ │ │2 │ │原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│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1年3月31日 │2,486元 │AF五七七七一六│ │ │3 │司 張盛謙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敏揚國際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1年3月31日 │3,150元 │UA三八五二八三│ │ │4 │廖敏榮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黃顏春蓮 │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1年3月22日 │10,000元 │AB三八三二0九│ │ │5 │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附記: 一、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(附記部份不必刊登),並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未遵期刊登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。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二、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,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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