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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亞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季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 人,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(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 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依法背 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 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「通知人」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 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。並應提出發票人 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,向本院具 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「代理人」,否則聲請人並 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)。經本院民國101 年1 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 101 年1 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 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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