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1號
聲 請 人 亞璿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季軒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
非發票人或受款
人,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(
系爭記名支票若已
背
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依法背
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
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
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「通知人」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
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。並應提出發票人
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
委任狀,向本院具
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「代理人」,否則聲請人並
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)。經本院民國101 年1 月
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
101 年1 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
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