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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力鋼閥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。 二、補正聲請狀底公司大小章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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