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立昇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釋明聲請人為   本件票據權利人(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   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   明禁止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   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   正確之「通知人」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   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。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   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,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   告聲請人之「代理人」,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   票據權利人)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