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枝蘭
相 對 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
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,
抵押權人得占
有抵押物,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,動產
擔保交易法第
15條定有明文。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
拍賣抵
押物,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(
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
字第128 號裁定)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25日向聲
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新台幣(下同)5,040,000 元,
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,800,000 元之動
產抵押權予聲請人,經登記在案。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
茲對聲請人負債4,840,000 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
受償,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、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
明書、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、債務清償協議書等件為證。經核
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