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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枝蘭 相 對 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,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,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,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。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,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(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 字第128 號裁定)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25日向聲 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新台幣(下同)5,040,000 元, 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,800,000 元之動 產抵押權予聲請人,經登記在案。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 茲對聲請人負債4,840,000 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 受償,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、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 明書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、債務清償協議書等件為證。經核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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