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59號
聲 請 人 葉添製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遠志
相 對 人 鄧純敦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被
繼承人鄧仁愛於民國89年3 月29日以
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擔保,設定新台幣(
下同)3,900,000 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被
繼承人
鄧仁愛對聲請人負債3,900,000 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
,又被繼承人鄧仁愛已死亡,相對人為其繼承人,為此聲請
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
簿謄本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本票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
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